我一审就赢了。二审输了,现在上高级人民法院提审,这个能开庭吗?
二审是否会开庭审理,需要根据情况分析,具体如下:
1、书面审理,所谓不开庭审理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2、开庭审理,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发现一审案件有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等情况时,法院通常会通知当事人开庭审理案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九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或者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当事人认为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或者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有法律问题,请打电话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微信同号,免费咨询✫✫✫✫✫
二审可以开庭也可以不开庭,要看具体情况: 刑事诉讼法 关于二审开庭的规定: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 法定代理人 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 (二)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 (三)人民 检察院抗诉 的案件; (四)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 不开庭审理 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 诉讼代理人 的意见。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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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
2、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
3、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4、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
一、应当开庭审理的其他案件:
1、社会关注、影响重大的上诉案件;
2、当事人或者其亲属强烈要求开庭审理的上诉案件;
3、同级人民检察院建议开庭审理的上诉案件;
4、发回重审后再次提出上诉的案件;
5、开庭审理有利于收到最佳社会效果的上诉案件。
二、对于以下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
1、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
2、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
4、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需要发回重审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九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三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
(一)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
(二)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
(四)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需要发回重审的。
1、书面审理,所谓不开庭审理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2、开庭审理,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发现一审案件有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等情况时,法院通常会通知当事人开庭审理案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九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或者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当事人认为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或者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有法律问题,请打电话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微信同号,免费咨询✫✫✫✫✫
二审可以开庭也可以不开庭,要看具体情况: 刑事诉讼法 关于二审开庭的规定: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 法定代理人 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 (二)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 (三)人民 检察院抗诉 的案件; (四)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 不开庭审理 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 诉讼代理人 的意见。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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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
2、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
3、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4、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
一、应当开庭审理的其他案件:
1、社会关注、影响重大的上诉案件;
2、当事人或者其亲属强烈要求开庭审理的上诉案件;
3、同级人民检察院建议开庭审理的上诉案件;
4、发回重审后再次提出上诉的案件;
5、开庭审理有利于收到最佳社会效果的上诉案件。
二、对于以下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
1、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
2、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
4、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需要发回重审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九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三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
(一)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
(二)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
(四)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需要发回重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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