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的连带责任担保期限是多长

作者:佛山律师 时间:2023-09-18 联系电话:15555555523(123中8个5,微信同号)
连带责任的担保期限是债权人与担保人依法约定的期限;如果双方没有约定担保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担保期限是六个月,自主债务的履行期限到期之日起开始计算。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百九十三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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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连带责任担保期限的规定具体是《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其中明确规定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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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责任担保最长期限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约定确定,因为法律规定保证期间由保证人和债权人自行约定,当债权人和保证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时候,保证期间为主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