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的保修范围和期限是多长,法律如何规定

作者:佛山律师 时间:2023-09-17 联系电话:15555555523(123中8个5,微信同号)
商品房保修期从房屋交付之日起计算。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做出约定。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
商品房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存续期少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保修期不得低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法律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做出约定。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
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存续期少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保修期不得低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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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商品房保修期具体的保修期限和范围如下: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保修期限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一般为五十年;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厨房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保修期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或者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保修期为2年。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证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间;如果低于最低保修期限的,保修期按照最低保修期限来确定。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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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了商品房保修期具体的保修期限和范围,具体如下: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